清溪镇水费、代财政收费标准


备注说明:

1.市政消防用水暂不收费。

2.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基本用水额度,每月用水超过基本用水额度的部分实行阶梯计价收费。其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的水价在居民水价基础上增加0.05 元/立方米计收;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3.趸售总表计量的商住小区、村(居)委会,该小区、村(居)内到户价格,按我司抄表到户价格执行(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可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4.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100%计征;实行趸售的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

5.居民污水处理费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

6.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用户,垃圾处理费按80%计收;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用户按居民用户标准计征。

7.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分别由清溪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清溪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市财政随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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